合肥商务调查公司: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什么样的特征
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:
主体特定性: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。无效婚姻、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。
时间特定性: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。即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,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。恋爱或订婚期间、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,均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2。
来源多样性: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,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这里的“所得”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,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12。例如,婚前已取得的财产(如继承已开始),即使婚后才实际占有,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相反,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利,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,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平等所有权: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,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,承担同等的义务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,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,除另有约定外,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3。
约定优先性:夫妻可以通过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。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,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,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。约定的形式可以是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、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等。国家法律也采取契约优先的原则,即有契约依契约,无契约依法定。
法律保护: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如果财产一旦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,就具有法律效力,不能随意改变。